卫生专业检验技术资格查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1

检验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版明,并提供权该报纸,以及个人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具体请按当地规定为准。

医学检验技术现在可以考资格证吗

医学检验技术要考四六级证书(招聘的要求)、计算机二级证、检验医师资格证。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之后要考取检验的卫生资格证书,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分别为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三个级别。有学历及工作年限的双方面要求。因为学历不同,报考起点不同,要求年限也不同。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编号怎么查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编号可以去发证机关:当地的人事局进行查询。

参加临内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容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医学检验是一门复杂的综合医学专业技术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验方法学的进步,目前大部分实验都是仪器操作,检验师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本学科存在一定的风险。


(3)卫生专业检验技术资格查询扩展阅读: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的考试范围:

(1)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学伦理学。

(3)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学伦理学。

(4)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医学伦理学。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医学检验师

医学检验如何报考资格证书

可以报 医学检验学主治医师
医学检验技术技师 医学检验技术技士
医学检验技术主管技师

以下资料见:“中华医学学习网”,要想了解更多就去看看吧

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条件如下: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注: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谁知道专科医学检验技术要考什么证书

医学检验专业毕业之后要考取 检验的卫生资格证书

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分别为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三个级别。

有学历及工作年限的双方面要求。因为学历不同,报考起点不同,要求年限也不同。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求助补办医学检验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找发证单位补办,看下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才可以补办了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4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该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该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取得方式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技师/主管技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卫生检验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哪些证书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助理卫生检验检疫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专学历学生; 2、大属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二、卫生检验检疫师: 1、已通过助理卫生检验检疫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三、高级卫生检验检疫师: 1、已通过卫生检验检疫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不能

医学检验专业需要考哪些证书

医学检验技术(士)、医学检验技术师、中级检验师、副高级检验师、高级检验师。

医学检验技术(士)(专科及以下工作一年后)。

医学检验技术师(本科毕业工作一年或考完士两年后)。

中级检验师(考完师工作五年后)。

副高级检验师(考完中级五年后,要求在杂志上发表3+论文)。

高级检验师(副高考完工作五年后,也有论文要求,比副高的要严格)。

(9)卫生专业检验技术资格查询扩展阅读: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内科学、外科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初级(包括士级、师级)和中级两个级别。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般考试分四科: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检验技师证只是指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检验这一个专业吗

首先你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基本每年的报名都在12月份,次年的5月份考试,从2008年开始,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形式,时间一般定为5月分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天,每半天考一科,四科分别是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关于考试的用书,你可以在报名的时候就申请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出的当年的考试指导,比较权威,是根据当年的考试大纲修改新修订的,内容也叫全面,并且后面有习题,2007年的考试指导后面还有习题和2001年的真题(真题只有2001的解密).
报名的时候一般在当地的卫生人才中心,或者卫生局报名,先是网上报名,然后现场确认.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 [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