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总则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养路费的单位
  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第三条 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
  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
  三、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临时号牌试验装备的车辆;
  四、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第四条 免征养路养的车辆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持军用号牌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行驶市区内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
  八、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业生产和运送本队的农副业原料、产品及生活物资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车辆;
  九、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第五条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及办法
  一、养路费的费率和费额:
  1、按营运收入总额征费的机动车辆率为百分之十,畜力车为百分之四。
  2、按月按吨位征费的机动车每吨费额为七十元,畜力车每吨费额为十二元。按中下旬和下旬征费的机动车,每吨费额中下旬为四十八元,下旬为二十四元;畜力车每吨费额中下旬为八元,下旬为四元。
  二、征费类别:
  1、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但其非营运的生活车、交通车、材料车、基建车、起重车、装卸车、教练车、油罐车等按月按吨位计征。其它部门的出租汽车,也可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但必须设有专门运输机构,单独进行经济核算,经交通监理所审核并报省交通局批准。
  2、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按月按吨位计征;汽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按马力折合吨位计征,其挂车不另征费;畜力车按套折合吨位计征。
  3、下列单位自用车辆按月按吨位减半计征,但在参加营运或改变用途时仍征全费:
  (1)党政机关(属行政经费开支的)、学校(由教育部门或党政机关举办的由教育经费或行政费列支的)、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辆;
  (2)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
  (3)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自用的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
  4、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费率或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畜力车减半计证,其参加营运的汽车仍按全费。
  5、按月按吨位征费的车辆,分别按下列规定计征:
  (1)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按费额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2)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
  对超过四十吨以上的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或按费率计征。
  (3)不能载货设有固定装置的特种车(如起重车、钻探车、仪器车、工程修理车等),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6、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回车、进出路、内部交通线等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下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其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其车辆,按费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征,在四十公里以上至七十公里的,按费额的百分之七十计征,在七十公里以上至一百公里的按费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在一百公里以上者,按费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自养专用公路及单线里程,须经省公路局认定。
  7、停驶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征养路费。对新增、启用和免费车辆调拨或借给应征单位,以及免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参加营运时,上旬征全费,中下旬按月费的三分之二计征,下旬按月费的三分之一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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