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用采暖用热。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从事蒸汽、热水生产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生产及经营的企业或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享受供热及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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