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琴的教子“悲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6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儿童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李征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法院庭审查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5点多,男童施某某因没完成其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征琴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构成轻伤。

        李征琴在履行家长职责时,过度行使惩戒权,这种违法滥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的惩处理所当然。家长们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得到这样的警示,即行使家长惩戒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尺度范围之内。否则,哪怕动机和愿望再可以理解,也必须受到法律惩罚。孩子利益最大化与家长依法改造惩戒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看似矛盾,实则一致,孩子利益最大化是目的,家长惩戒权仅仅是手段,一切都必须统一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上来。家长惩戒权又称管束权,是基于家长保护教育权而延伸出来的权利,在适当的时候采用适当方式,可以收到好的效果。一般来说只有当未成年子女犯有劣迹,且不听父母管教时才可实施,实施的目的是教育子女改恶迁善。

        社会生活中见到的“狼爸”、“虎妈”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符合行使家长惩戒权的要求。以李征琴为例,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孩子改恶迁善,前提是发现孩子的劣迹。而李征琴仅因为孩子没有完成自己布置的作业,就使用如此严重的暴力,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她的行为并不符合行使家长惩戒权的条件。同时,家长行使惩戒权即使符合启动条件,实施中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不得对孩子的人身权造成伤害。李征琴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启动家长惩戒权的条件,仅从实施的“度”的角度讲,也远远超越了家长惩戒权的边界。

        家长惩戒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孩子,帮助孩子改恶迁善,行使的尺度严格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是不得已而为之,且一般程度比较轻。总之,家长的惩戒权行使必须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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