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等,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宣誓。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宣誓。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着装要整洁得体。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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