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三条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条例实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权责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第九条 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行使:
  (一)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部分行政职权之前,应当对委托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行政委托实施一年后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行政职权由原行政机关实施更为恰当,或者委托后造成公共管理混乱、社会资源浪费的,不得进行委托;已经委托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相应的行政职权由原行政机关行使,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责任、期限及相应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第十条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此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补偿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按照法定标准确定补偿额度,没有法定标准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偿额度,及时予以补偿。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使用机制和信息数据共享格式、标准,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网上政务办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公共服务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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