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对《江苏省统计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三、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四、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位于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范围内的,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审查单位监督检查,并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信息。”
  (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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