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市区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集贸市场,是指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批发、零售市场,交易点,早、夜市。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集贸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设集贸市场。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集贸市场内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第八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 集贸市场须设置标志牌、行市牌、公平尺、公平秤、宣传栏、监督台、垃圾箱、公厕。
  固定经营者在一百户,流动摊贩在五百户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须设市场管理所。同时,根据需要可设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金融服务所、市场服务部等管理服务机构,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占用。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作它用。第三章 经营与贸易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按指定地点、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并固定摊位,只挂摊位证,佩戴统一标志。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工业产品,除国家、省规定不允许上市的,均可上市。第十四条 出售大牲畜,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并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
*注:本条中关于“出售计量器具须持技术监督部门证明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执行。第十六条 在集贸市场行医,须持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旧农机,旧自行车、旧机动车或者贵重的旧物资,须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市场出售。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
  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牌价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和限价范围;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第二十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法纪,服从管理,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依法纳税、缴费。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易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计量器具。第二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一)反动、诲淫诲盗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国家和省规定不准经营的食品;
  (三)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它物品。第二十三条 严禁赌博、测字、算命。第二十四条 严禁缺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第二十五条 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形式的服务,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文明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管理人员、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和处罚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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