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一)区别
1.诉讼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2.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 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主体比较复杂,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犯罪嫌疑人、自诉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等。
3.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除了上述程序之外还有侦查程序、公诉审查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4.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联系
1.移送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2.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裁判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3.排斥关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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