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9年和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三十年合同,在2006年女儿出嫁户口迁移到新居住地,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土地原居住地收回承包地,2007年我找村委会,在合同承包期不能取消承包土地,村委会答符村民自治户口不在本村收回承包地,我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要求村委会不能收回承包地,村委会不履行合同,我找到镇领导镇领导友持村委会,在2017年底国家实施土地确权我又找村委会要求按承包合同确权,村委会还是坚持按户口为基础进行确权。找镇领导还是支持村委会意见。我想问一下国家土地确权以什么为标准,我提问的问题合法吗?确权证快下来了,在确权表上没有签字,我该怎么办?
回答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