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鞍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电办)是我市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以取得最佳技术、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机会均等,维护招投标双主的合法权益原则。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项目所需全部或部分成套设备;
  (二)单机设备;
  (三)为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
  (四)设备安装调试;
  (五)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消化吸收;
  (六)对专用设备、非标设备和工艺装备及工程总体设计。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市机电办通过省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周刊》等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向社会公开招标;国外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在外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机电办根据委托招标方的要求,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向特定对象招标。被邀请方一般不少于二家。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 招标范围第八条 凡需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银行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20万美元以下,其中单台设备不超过3万美元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市机电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第九条 凡我市经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项目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其中单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按单机招标办理;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第十条 经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或为组装整机而进口的零配件,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必须委托市机电办在市内或省内招标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一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同时,要抄送市机电办,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和地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提出。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论证前,市机电办应对项目(设备)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所需资金落实后开始招标工作。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连同盖有“招标专用章”的中标经济合同发送给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作为下达年度计划和办理开工等各项有关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市机电办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要向市机电办交纳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或出具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金或保函退还设备需方。第十四条 由市机电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标书。第五章 投标程序第十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直接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投标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第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先向市机电办购买标书,根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否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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