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和管理、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对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评定;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损坏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业主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
  (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烟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打击非法行医;
  (八)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运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统筹推进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业主表决、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
  (四)协助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应急维修等重大物业管理问题和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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