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为200,000.00元。上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93,000元,上年度提取福利费28,000元,后在汇算清缴时调增了28,000元,本年实际支出93,000元,通过“应付福利费”借方核算。冲减了全部“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实际支出的福利费93,000.00超过工资总额的14%(200,000.00*14%=28,000.00),超出部分是否需要调增?另外下一年度在填列汇算清缴报表附表(三)应付福利费的时候,账载金额填多少,税收金额填多少,调增金额填多少?
本年度没有计提28000元,因为税法规定不能提取了,只是税法要求应付福利费使用不能超过工资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