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27
_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_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_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
_第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工作,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
_第四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统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档案审核和安置地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全军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审核移交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退役军人的档案整理、服役情况认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军区负责移交工作,并配合当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_第五条: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包括:任军官满16年;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服役满20年;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_第六条:军士退役时,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包括: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累计满14年的。
_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受审查尚未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被开除党籍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_第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原籍、入伍地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选择其他情形的安置地。其中,随配偶或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夫妻同为军官的,双方或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或供养条件的军士,双方或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入伍地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为军士的,双方或一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随军条件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_第九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_第十条:退役金计发基数参照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1。
_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调整退役金。
_第十二条: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见规定。
_第十三条: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增发比例根据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等级确定。
_第十四条: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_第十五条:在特定地区服役满一定年限的退役军人,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
_第十六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_第十七条:确定退役金计发比例及相关待遇时,不满12个月的按月折算。
_第十八条: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军人,自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_第十九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明确的政治待遇,如着制式军装参加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去世后根据条件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_第二十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
_第二十一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_第二十二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_第二十三条: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入学等,分别按照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军士有关规定执行。
_第二十四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军人职业年金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_第二十五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退役金、地区补助、教育培训、服务管理经费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_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在军官制度改革中未参加等级转换的退役军官,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对应套改新军衔后的军士,适用本办法。
_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_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点击查看:附表1、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