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5发布)

如题所述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7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其安全和畅通,维护交通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其中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交通部门主管高速公路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和养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建设等也需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确保高速公路设施良好,养护作业需遵循国家规定标准,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非法占用高速公路设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办法,维护交通秩序。


养护管理方面,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养护,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需制定养护计划。路政管理则禁止了一系列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如摆摊设点、挖掘等,并规定了需要批准的活动类型和责任赔偿。


交通安全方面,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进入高速公路,驾驶员和乘客必须系安全带,车辆行驶有严格的规定,如不得超车、倒车等。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交通管制。


收费和服务方面,高速公路收费实行联网管理,车辆通行必须交费,经营单位需确保车道畅通和设施正常。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服务,并受到监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拆除违章设施、停止违法行为等。最后,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并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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