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一直在粮食系统工作,1989年父母所在单位县直属粮库分配一套住房给我父亲,这处住房自然也就成了一家人其乐融融之所在。1993年,由于粮食系统办多经,直属粮库迁走,开办县啤酒厂,父亲分到县粮贸公司,母亲在啤酒厂上班,我哥也到了县粮贸公司上班(和他同时进粮贸公司参加工作的,都享受到了房改,而我哥却没有),我家自然留在这处住房生活,这处住房的房改政策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如今这处住房面临拆迁,我们有权依照《物权法》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吗?我在书上看到“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依据这一条,可以要求拆迁人先房改后拆迁吗?请热心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