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主要通风一般有压入式(正压式)和抽出式(负压式)和混合式三种,我国大多数矿井主要通风采用抽出式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多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方式; 2、井下通风有串联通风、并联通风和混合式通风 1、矿井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通风部必须核定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同时通风部还必须按季度、月度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旬对全矿井配风量进行一次核算。通风部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生产技术部根据风量核算结果编制每月的采掘衔接计划,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部、 生产技术部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盘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通风、安监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3、生产水平及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盘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基建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盘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运料或者作为行人通道。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沟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
5、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对于回采工作面在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部(队)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可以进行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6、通风部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7、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系统,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在45天内完工。
8、通风部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每周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彻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处理。
9、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设备(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部和通风部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2、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及各个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盘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盘区内的一切作业。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部、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盘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及有关单位。
3、通风部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风向、风量、及通风设施。
4、通风部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工作。
5、机电队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