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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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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08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这条主要规定的是,在法院执行时,没有一次执行完毕的财产的分配问题,应该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分配给其他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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