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章 单位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才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


第五条,检查单位需配备完善的设施,如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以及相应的卫生间,同时,必须设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以及档案管理等常规操作。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以及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以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参与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需根据检查对象和内容,由具有主治(管)医(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主检,确保专业水平和检查质量。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可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他们需要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全面监督,包括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疫情和职业病的上报,以及做好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坚守医德,公正行事,保持廉洁自律,这是对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行政部门每年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以确保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执行和持续改进。


扩展资料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自1995年6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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