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9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文书适用和制作要求。


第十六条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农业执法机构在简易程序中,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其中“违法事实”部分需明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定性。


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报批,需记录案件来源,如检查发现、举报、上级交办等,并简要描述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询问笔录用于调查案件,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确保执法人员在场记录和被询问人明确回答。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物品、场所的详细检查和描述,确保客观准确。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等,要求填写物品信息,依据包装、标签内容,并注明保存期限或要求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证据处理、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过程。


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分别涉及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内容,强调了通知、报告的细节和程序要求。


这些文书的制作都旨在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权益。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该《规范》分总则、文书制作基本要求、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文书归档及管理、附则5章54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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