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的资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9
1. 姓名:蔡从燕,职称:教授、博导。主要讲授课程包括《国际经济法》,硕士生学位课《国际公法》,本科生主干课《国际公法》,硕士生学位课。
2. 姓名:刘志云,职称:教授、博导。刘志云,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旅游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师从卢炯星教授,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博士学位。研究旨趣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投资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至今已在《中国社会隐野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10余篇;已出版个人灶答喊专著3部;参与专著或教材撰写若干。从2009年起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的出版。2004年9月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同时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2005年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正式遴选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间被破格聘为博士生导师。2007年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教授。2008年入选“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入选“福建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人才”;被评为“福建省第六届青年优秀社会科学专家”。2010年起担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编委。2010年起担任福州大学兼职教授。2001年:厦门大学第一届“十大学术新人”;2003年:“厦门大学嘉庚奖学金”;2003年:厦门大学第二届“十大学术新人”;2006年:厦门大学工商银行科研奖。2006年:“厦门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07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07年:“厦门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7年:“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8年:联合主讲的《金融法研究》评为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2009年:“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0年:“厦门大学‘中国银行’科研奖”。2010年: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国际法优秀科研成果奖;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第三届优秀法学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3. 姓名:张榕,职称:教授、博导。主要讲授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诊所》。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参加人。厦门大学育题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主持人。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主持人。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主持人。
4. 姓名:曾华群,职称:教授、博导。主要讲授课程包括本科生课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香港法概论”、“WTO法专题”;硕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香港经贸法专题”、“国际经贸条约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博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法专题研究”。主要学术观点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举郑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率先发动,发达国家消极应付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备。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看,今后应继续坚持和发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继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应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出发,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既不能对西方法律观念亦步亦趋,更不能对少数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践踏民主的霸权行径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而应当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5. 姓名:徐崇利,职称:教授、博导。主要讲授课程包括专科生:《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本科生:《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硕士生:《国际经济条约研究》《国际投资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博士生:《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专题研究》。
6. 姓名:齐树洁,职称:教授、博导。主要讲授课程包括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实务》。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外国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诉讼法文献选读》。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诉讼并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各种ADR方式,并且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权。2.司法改革不但应当是全局性的,而且应当是合法有序的。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取得法律的授权,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全国的司法改革。3.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在移植外国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司法改革还应当重视借鉴域外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现行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承担项目 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国两制与厦门涉台立法》(1996),任课题组长。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维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正当权益》(1998),任课题组长。3.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1999),独立承担。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课题组长。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课题组长。6.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2003),任课题组长。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9.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任课题组长。10.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公证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2006),任课题组长。11.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法律与实务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任课题组长。13.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14.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8),任课题组长。15.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例分析》(2008),任课题组长。16.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课题组长。1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优化法制环境,促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司法统计分析》(2009),任课题组长。1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