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6
  (七)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加强对超标农用地所属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食用农产品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集中的乡镇要制定实施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加强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管控区域,相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农业局牵头,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环城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与评估。自2018年起,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镇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情况。(国土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才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开展企业调查,编制重点监管行业历史搬迁企业用地清单。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环城委、工科局、水务局参与)

  (十)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改变权属或用地属性前需由具备场地评估资质的调查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由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报告。生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负责)

  四、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一)落实“多规合一”空间布局。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关于定安县的空间布局和划定的土壤环境功能区,并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全县土壤功能定位和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建设项目布局,全县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落实《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住建局、畜牧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工科局、农业局、商务局、环城委、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参与)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列出待开发土地清单并定期更新,并报环城委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和县环城委;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责任单位需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发为建设用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城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四)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历史尾矿库排查,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环城委、安监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严格审批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要与2013年持平。加强对电子产品废品回收、汽车及电动车回收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三无”企业或个人,防治电子产品及废旧电动车回收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环城委、工科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督促企业制定大宗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有序实施。建立完善废旧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废弃机动车船拆解、电子废物、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动。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完善自身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及安全处置的计划。(工科局、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国土局参与)

  (十五)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深耕深施,结合节水灌溉,减少肥料流失。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力争到2020年,全县化肥使用量减少2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广绿色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化学农药使用,到2020年,全县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直接或加工有机肥、沼气等方式还田,到2020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住建局、水务局、农技中心等参与)

  切实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并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托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立政府补贴、市场运营、自主运转的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回收利用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28%,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50%,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喷滴灌带使用和回收量基本平衡。(农业局、农技中心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治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建立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的监控体系,畜禽粪便、沼液沼渣中主要污染物无害化后方可利用,防止兽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加强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推广养殖小区模式,鼓励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选定区域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编制出台《定安县养殖水域规划》,划定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止污染周边土壤。(畜牧局、渔业局牵头,发改委、环城委等参与)

  (十六)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建立显著的分类标识,通过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将满足标准要求的堆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监管,防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风险。继续实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对重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和评估,控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农业局、工科局、财政局等参与)

  建立“户分类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广有机垃圾堆肥等技术,在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村庄所在区位、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等,确定污水处理标准,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处理工艺,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63个行政村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七)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国土局、农业局、环城委牵头,住建局参与)

  (十九)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培育一批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改局牵头,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七、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提高科技支撑力度

  (二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支持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推进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工科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国土局、环城委、住建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转化应用力度。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引进国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技术。(工科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二十三)明确土壤环境监管重点。监控农用地及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用地的土壤镉、汞、砷、铅、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环城委牵头,工科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编制《定安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土壤污染紧急事件的管理权责。(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工科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提高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土壤采样及现场执法监测能力。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其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对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国土局、环城委、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发改委、环城委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县政府定期公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县政府和各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环城委、人民检察院牵头,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工科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土壤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资源破坏等土壤污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全面推进大中小学生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干部、企业、社区教育培训体系。(环城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体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政府作为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城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城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环城委牵头,发改委、工科局、工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环境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全县各级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城委牵头,工科局等参与)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各镇、有关部门上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环城委、组织部牵头,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环城委牵头,监察局等参与)

  各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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