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根据城市区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开展工作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推进本辖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编制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街道办事处不得擅自增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解决。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在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二)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三)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
  (四)监督管理居民区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五)负责取缔、纠正在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以及破环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院落和“五好家庭”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开展科普活动;
  (八)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
  (十)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三类以下单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三)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农村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事务,一般不得交由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布置下达。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与所属企业、自办经济实体脱钩。
  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借口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占道经营项目。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分队,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的行政和社区建设服务事项,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社区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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