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我实习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案件,我很有兴趣,目前我都找不到类似案子,所以找不到参考,庭已经开过,还没有判下来。案件我简单描述一下, 2002年原告甲欲拿下一个房地产项目,可是自己一人的资金不够,便与被告乙签订合同,只要被告按期给付1000万便能占有该项目30%的股份。被告乙为A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被告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A公司的名义三次将1000万给付完毕。2006年,因为项目需要,甲乙签订补充协议,原告甲向被告乙再借1000万,并将乙所持股份增加至45%。乙再次以A公司名义向甲汇款1000万。2010年3月,乙因挪用资金罪获刑事处罚。经查实,乙用于该项目的所有资金均为其的挪用资金。2010年5月,甲以乙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甲诉乙违约的理由为乙的入股资金来源非法。 这个案子目前还是没有判决,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各位法律人士帮我回答一下,回答的时候请注明标题,我会多多给分的,有劳各位了。 一、 乙挪用公司资金入股一事同时触犯刑法与民法,对其已经进行过刑事判决可否再追究此事的民事责任? 二、 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否以资金来源非法要求解除合同? 三、 利用非法来源的资金形成的事实是否受法律保护?效力怎么确定? 四、 判决解除合同显然存在不公平,应如何寻求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