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楼上噪音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一、噪音扰民规定:生活区域夜间噪音标准为50分贝以上的一类区域和65分贝以上的二类区域,若超过晚上9点至次日早6点,则构成噪音扰民。任何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均视为扰民。
二、噪音类型及应对措施:行人喧哗和音响设备噪音可报警处理;餐馆设备如鼓风机噪音可向环保局反映;施工噪音则应联系城管部门解决。
三、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如下:
-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 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 城市交通干线、内河航道、铁路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 第二百八十九条:如有相邻关系处理的法律法规,应遵循其规定;无规定时,可依当地习惯。
-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供便利给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
- 第二百九十一条:权利人应提供土地便利给相邻权利人通行等必要利用。
- 第二百九十二条:权利人因建造、修缮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提供便利。
-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不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
- 第二百九十四条: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 第二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 第二百九十六条:利用相邻不动产进行用水、排水、通行、管线铺设等,应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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