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是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算是传销吗?需不需要有比如欺诈诱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才算传销行为。

如题所述

不一定是传销,也有可能是直销。拉人头收入门费只是传销的一部分特征,属于疑似传销的行为,不能掉以轻心,还需提高警惕。

但是在直销的模式中也存在拉人头收入门费用这种行为,判断是不是传销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有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 

直销在加盟以后一定会产生销售行为,而非法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另一个区别是直销的加盟都有一定的门槛,而传销只要加盟者交钱就可以加盟。比如,肯德基的加盟模式,加盟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加盟,在加盟后都有总公司的扶持,经过培训、装修等过程,新店开业就会有实际的销售,加盟者也能获得收入。

但传销在加盟以后不会有上述行为发生,只会要求加盟者继续发展下线,不断扩充团队,其所谓的商品仅仅只是幌子而已。

传销组织的主要目的,最终还是为了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投资费等,前期会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通过各种手段比如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对被传销人员进行洗脑获取下线,最终不会产生任何销售。

发展传销的人员都有下线收入提成,发展人员和被发展人员都是有一定的层级关系的。传销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直销人员的提成则不是发展下线提成,而是销售数量提成。所以直销人员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要求购买商品,“拉人头”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多的销售产品,以此来获取公司的高额销售提成收入。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扩展资料: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揭传销犯罪新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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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31
你说的那种方式,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些只是营销模式的一种,任何适合的单位或者公司都可以采用这种模式来计酬。是不是传销,不是这样来判断的,由工商部门说了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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