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何选聘土地评估单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3-27
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根据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公开选聘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收购土地、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地价动态监测等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必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注册评估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者设置不合理门槛,要严格核实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分支机构和省外机构必须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执业备案后,方可开展土地估价工作。

二、建立完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机制
各地要建立完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选聘机制,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电脑随机抽取、摇珠等形式公开选取土地评估机构,逐步使电脑随机抽取或摇珠成为土地估价机构遴选的主要方式。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的评估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对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形式;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可建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选库,再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或人工摇珠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规范选聘、委托行为,遵循“综合评分”原则,保证评估质量。
采用招标、摇珠方式选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信息,明确告知项目情况、对投标人的要求、报价、费用支付方式、评估方法、工作方案以及摇珠活动时间、地点等内容。摇珠活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方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和第三方监督人员共同组成摇珠小组实施,中签结果现场公布。

为保证评估质量,公开选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遵循“综合评分”的原则,参评指标一般包括评估资质、执业水平、经营业绩、资信等级、注册资金等,防止不顾技术、质量、服务等因素片面追求最低收费报价的现象。

四、严格执行业绩清单备案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将每季度的业绩清单于该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10日报“省协会”及业务发生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业绩清单是否备案及业绩是否良好将作为机构年审合格的主要依据,“省协会”应及时在网上公布机构申报业绩信息,为社会提供土地评估机构过往业绩查询,增强评估信息的公开与透明。

五、土地估价机构选聘和委托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选聘和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对其参选和受托资格予以限制,并将中介机构违规情况抄送“省协会”,由其作出相应的行业自律处罚。

土地估价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迎合委托方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3)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4)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委托方或向委托方索取好处的;

(5)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投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六、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评估活动和估价结果,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土地评估报告的权利人或使用人对土地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出具报告的机构提出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委托土地评估活动中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评估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信息,并按规定为执业土地估价师和机构查阅估价标的的权属、交易情况等资料提供方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省协会”做好基础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委托开展土地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奖惩记录通报“省协会”。“省协会”将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诚信水平、执业档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协会监管作用
“省协会”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定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规范执业实施细则,切实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执业水平;积极推动土地估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等级为标准、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引导估价机构树立强烈的行业荣誉感和企业品牌意识,提供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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