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章的附则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被赋予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权力,以确保本规定的有效执行。


特殊目的公司特指那些企业为了在境外市场上市,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来实现其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无论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境外投资,还是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都需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也参照此办法操作。


企业对控股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必须在法律手续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企业需通过特定系统提交信息,打印并盖章备案表,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中央企业则由总部通过系统填报,中央企业总部盖章后向商务部备案。备案手续完成后,即视为完成备案过程。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务部所有,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将被废止。如果与本办法有冲突,将以本办法为准。附录中提供了四个相关表格样式,分别是:《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以及《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




扩展资料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03-16正式发布的。其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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