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法院能强制执行后需要补缴。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另外,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指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均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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