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3

民法当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juscogens,peremptory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些都是强行性规范。

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故民法中也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在合同部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任意性规范。

扩展资料:

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法理论所吸纳,构成了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基础。

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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