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项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此为试行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 :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 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