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河南省实验中学顾老师如此"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5-03
  笔者是如下分析的,该老师的辞职申请存在问题。理由:
  1、不是信,而是申请书。网友将申请书作为信宣传,有误导行为。
  2、没有主送单位,即收信用人单位。该老师向谁提出辞职?作为老师咋个不知道?
  3、如果该辞职申请是用人单位公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该老师的辞职申请。
  4、该辞职申请由老师自己公布,没有证据证明该老师已经将该辞职申请递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又没有收到,则该老师是违法辞职。
  5、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针对辞职申请做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见。
  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该老师确实已经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就已经不上班走人,则该老师已经违反《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对该老师做出旷工处理。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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