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裁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4

1. 程元方年11时后员工,员工问曰贤家君在太丘远近称之何所服邢这片文

陈元方十一岁时,有一次去问候袁公。袁公问他:“令尊在太丘县任职

时,远近的人都称颂他,他是怎么治理的呢?”元方说:“老父在太丘时.

对强者就用恩德来安抚他,对弱者就用仁爱来抚慰他,放手让他们安居乐业,

时间久了,就更加受到敬重。”袁公说:“我过去曾经做过邺县县令,正是

用的这种办法。不知道是你父亲效法我呢,还是我效法你父亲?”元方说:

“周公、孔子生在两个不同的时代,他们的礼仪举止,虽然相隔很远也如出

一辙;周公没有效法孔子,孔子也没有效法周公。”

2. 文言文翻译

嘉靖年间,京城有个某姓的裁缝,名噪一时,所制(衣服)的长短宽窄,没有不合身的。曾经有个御史官员,现在要裁制一身官服(我觉得“员领”俩字,貌似官服的意思)。裁缝就跪着请御史写上入行年资(当官的资历)。御史说“制个衣服知道这个干嘛??”裁缝说“要看官儿爷您(如果)新官上任,意气正盛,身体(总爱)微微仰着”衣服应当后短前长;在职久了,意气平和了,衣当前后如一;到了任职久了该迁官了,体态颓唐了(“冲挹”俩字猜着应该是一把鼻涕一口痰之类的意思,因为挹是“把液体盛出来”的意思)身体面容微微下俯,衣当前短后长……不知道年资,不合身啊~

才疏学浅,根据语感,胡乱翻译,有不妥处,还望包含 ……敢问 这是什么文章啊??

补充:知道了

寓意我想是 做事要如裁缝 量体裁衣 (对症下药)做事要有针对性,用兵家的话说就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到底用那句 ~~~自己“因地制宜”去吧 呵呵

3. 以裁字开头的词语

裁剪、

裁减、

裁汰、

裁酌、

裁编、

裁并、

裁定、

裁军、

裁兵、

裁撤、

裁缝、

裁决、

裁断、

裁判、

裁处、

裁员、

裁夺、

裁画、

裁量、

裁料、

裁营、

裁芟、

裁抑、

裁紩、

裁成、

裁旨、

裁书、

裁止、

裁剂、

裁禁、

裁示、

裁截、

裁帽、

裁黜、

裁人、

裁什、

裁封、

裁纠、

裁谢、

裁退

4. 公司经营性裁员需具备的条件

程序性要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实体性要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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