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患者的一个朋友!我朋友患方与某家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双方协商下,医院答应免费在此院治疗。后来在病患未治疗结束的时候(这时,病很严重,医院说他们医院治疗不了了!水平到头了,而且也未答应患方要求的转院要求后)医院与患方接触,提出了一个解决纠纷的协议。在此协议中!最后写到:“能够从事正常劳动时,医院可安排院内合同工,待遇依照医院规定。”(注:此协议中有医院和患方家属的签字,还有医院的公章)此款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话患方要怎样做!??没有的话那是哪一方违背了法律!??????请法律高手帮助!!!!!!!!!!!!!!!!!!
就单单安排工作这一项医院是否违背了法律啊!???现在我朋友已经找院方协商此事多次!但医院适口否认!对于现在我的朋友可以对医院起诉吗!??有利吗!??医院现在没有兑现承诺是否算作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