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从字面上我们应该不难理解,就是用于商务服务的的用地,在这样的地皮上一般是不可以盖其他的建筑的,很多人对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情况可能还不是非常的清楚,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下吧~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年限
一般为40年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 *** 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
有的意见主张“商务设施用地”与“工业用地”合并为产业用地。
但考虑到这些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类别用地具有较多的相关性与相容性,合并为一类,也可以更好的与上版标准相衔接。对于这类用地与“一类工业用地”的相容问题,可以采用用地相容的方式来解决。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按照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业态要求,业主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业态。确需对业态进行调整的,且用地性质属于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用地类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当地区 *** 同意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市 *** 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办理。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韩若纬对此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改善商业布局的扎堆现象,使得商业区域内的各种业态能够合理分布,更加规范。一方面确保开发商的招商效果,进驻企业的经营也将不再面对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保证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
同时,除了以上规定的区域,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辖区内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业态管理可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