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存在一定过错,故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判决一出,引起网络热议。网友表示,向某杀售狗并不犯法,不能因被告人为爱狗人士就减轻罪罚。
男子向某因为出售狗肉,遭到了爱狗人士田某和冯某等五人登门兴师问罪。他们询问向某为什么卖狗肉,以及狗肉的来源,杀狗的地点。你说,管得着吗?眼看向某没有回答,恼羞成怒之下,他们公然把向某强行从家中带走。接下来,他们开始对向某开始实施侮辱,包括各种不同的折磨方式,时间长达近4个小时。还能说什么,这无异是赤裸裸地犯罪行为,必须要付出代价。法院作出判决,他们的非法拘禁罪成立。依法判处五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对于这个判决,有人认为太轻了,这么恶劣行为的不需要坐牢。要知道,非法拘禁对受害人的伤害非常大,有肉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有期徒刑都不为过。咱不是专门的法律人士,想来法院的判决自有道理,这里就不多谈,只先说下卖狗肉。
不消说过去,起码在今天,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狗肉不能从事买卖。既然能卖狗肉,难免存在杀狗的举动,没有任何毛病。从另外方面讲,不管是狗,还是人,都是有生命的。生命不允许轻易践踏,这也是广而为之的事实。然而,大自然是有着生存的链条,人类无疑在这个链条的顶端。想要有个好的身体,基本的肉食是不可缺少的。
从这点不难看出,杀狗吃狗肉,和杀猪吃猪肉,杀羊吃羊肉,乃至杀牛吃牛肉毫无区别。爱屋及乌的心情能理解,但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剥夺其他人的正当权益。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杀售狗,“法无禁止既可为”,所以向某杀售狗是合法的。向某虽“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但我国目前并未颁布反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其行为也不涉及法律。难道,法院判决真的有误,向某并无过错?其实不然——向某行为虽不触犯法律,但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作为人类,对于相关动物可以有节制地屠杀,却绝不允许惨无人道的虐待。有个别的人,俨然对伦理和道德不问不顾,对小狗下狠手。不仅手段极其残忍,还大张旗鼓地去炫耀。别说是爱狗人士,就算普通人都不忍直视,遭人非议和声讨,自然在情理之中。反过来说,如果借着爱狗的名义随意自我宣泄,不惜以身试法,也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