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25
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押运服务内容

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1、制定押运方案

(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

(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第2个回答  2020-11-2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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