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认证引起一场“官司”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3
基本案情:
采购人Z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医院新院区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2月2日,代理机构A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Y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12月22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2019年12月28日,供应商X向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2019年12月30日,代理机构A给出质疑答复,因供应商X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月2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我公司所有参数均达标,质疑回复中标委员会扣分理由为我方检测报告检测的机器为10Pa(标准工况),但是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彩页资料上静压为0-15Pa,(详见投标文件220页SC系列产品及承诺第309页)”。
2.“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评分结果仅为5.6分”。
3.“我公司投标文件的‘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分结果为1.5分。质疑回复反驳理由为:我方投标文件提供的4项节能产品认证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提供该4项证书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内容”。
案例分析:
(一)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招标文件中第六章(三)1、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中:一、设备部分第5-9项采购产品“多联室内机”均要求静压15Pa。供应商X其他性投标文件中第49页、第54页、第59页、第64页、第68页中检验样品铭牌中机外静压为10Pa。招标文件第六章(三)1、备注(允许偏离的范围)中规定“除制冷量外其他参数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指标-10%;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评分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30分,有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每有一个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故供应商X“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得分为25分。
(二)投诉事项2。经审查,“售后服务”评分项为主观评分因素,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规定随机抽取组成的,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共5人,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由3名技术类专家评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由1名法律类专家评分。其余“报价”“综合实力及信誉”“实施方案”“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投标文件的规范性”等指标由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依据供应商X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故供应商X“售后服务”评分结果仅为5.6分。
(三)投诉事项3。经审查,采购人采购对象多联式空调机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采购的节能产品(★表示强制性采购),并且多联式空调机组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录中的采购产品。采购人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一)第五项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明确节能产品证书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其余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按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招标文件第七章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项“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中规定“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城网产品的得0.5分”。供应商X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仅提供GMV-450W/A、GMV-560W/A、GMV-900W/A三项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故得分为1.5分。
综上,供应商X公司3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供应商X公司3项投诉缺均乏事实依据。财政部决定:驳回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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