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资金”。四、《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