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2

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遵循《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章,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这一重要任务。部门工作任务繁重的,需明确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负责处理本级公安机关信访事务的专业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登记、受理并转交或自行办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任务;转送或交办下级机关的事项,审核其办结报告;对办理情况进行答复或告知;监督指导内部各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时,向相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规定,各部门和警种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对于信访工作机构转交的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回复结果。涉及刑事、行政执法等业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涉及执法过错检查的,法制部门负责;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介入;涉及多部门问题的,由主要负责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六、十七条强调信息公开透明,各级公安机关应公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信访进展和结果。同时,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网站会公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程序以及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于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9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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