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7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东至盘锦市界,西至朝阳、葫芦岛市界,南至渤海,北至北镇市、义县界,涵盖凌海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黑山县、北镇市、义县区域内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到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店(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四、限制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工作由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执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5日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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