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如何交增值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建筑企业跨区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其具体计税方式如下: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小规模纳税人:
•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 2021年12月31日以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 印花税:经查询印花税相关文件,关于异地建筑服务中纳税地点总局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印花税,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
• 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详细规定:
•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执行;
• 综述:如果施工单位能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不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缴政策各地方并不统一,详细预缴情况还需要咨询工程地主管税务机关。
建筑企业跨区经营交税时需要注意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和申报。同时,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交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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