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未经学生允许,擅自撤销学生奖学金,犯法么

犯了哪一条具体说明

第1个回答  2011-05-20
广义上说是违反宪法中的人权,也可以是教师相关法律中师德的相关规定。当然,最有用的是学校的相关条例啊……
第2个回答  2011-05-20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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