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内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规划、城建、环保、工商、金融、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确保城市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市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市供热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供热规划、建设、设施管理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第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产权归属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无管理、维护能力的产权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付代维护费。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过圾杂物;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和移动城市供热管网、标志、阀室、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第十二条 凡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第十三条 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四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签署《供热合同》,用户与供热单位应签署《用热合同》。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合同》向供热单位提供热水、蒸汽;

  (二)按规定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仪表;

  (三)供热参数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用户供热、供汽,保证供热、供汽质量;

  (二)对用户报修请求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三)管理人员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处理违章事宜应持证上岗;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组织检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服从供热单位管理;

  (二)产权单位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

  (三)工业蒸汽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和月用汽计划;

  (四)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不得按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不准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第二十条 经批准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集资费用。集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和完善城市供热事业。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并网供热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并网工程费用由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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