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其资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第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10日前,报送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第十六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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