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3

第二十七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在发现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当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法院需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在活动中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及时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泄露当事人隐私;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在需要时,可应法律援助人员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协助。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提供虚假经济状况证明、证据材料、利用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之一时,应撤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需在撤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扩展资料

《江苏省律援助条例》是江苏省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法规包括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法兰西责任和附则组成。该条例于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