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保护伞”并非独立的刑法罪名,而是一个政治概念,特指政府官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包庇和纵容。这种行为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公安司法机关领导、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等,他们为黑社会组织提供直接的权力庇护。
在实践中的打黑除恶行动中,公检法警等执法部门人员往往是包庇纵容的主要群体。据统计,在2001年的“扫黑除恶”行动中,警察中“保护伞”占比高达44%。构成“保护伞”的人主观上需明知黑社会犯罪而故意包庇或纵容,包庇通常要求直接故意,而纵容可能为直接或间接故意。
客观上,被认定为“保护伞”的人需实施具体行为,如利用职权保护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通风报信、妨碍取证,阻挠执法,甚至帮助逃匿。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职责,构成违法犯罪或违纪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轻微的违纪行为都被视为“保护伞”,只有情节严重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才会被定性为“保护伞”。
比喻赖以不受伤害的资本,保护某些人或某一势力范围,使其利益不受损害或不受干涉的力量。(多含贬义)例如,核~ㄧ拉关系,找~ㄧ官僚主义往往是贪污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