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备案证书进口备案证

如题所述

海关备案流程是什么?

一、登陆商务局网站,找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上传,并下载表格。签字盖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凭商务局颁发的《登记表》到公司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三、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四、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到当地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到本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出口企业如需要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六、向本地所属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七、到本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八、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什么叫做备案进口?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是在贵公司注册的时候在外经贸厅办理的,相当于进出口的许可证.

说明你已经有了进出口的权利.

而你每次出口的业务备案是不同的,比如海关网上的备案和外管局的备案,这两个是必须的,这样你们公司才有可能报关使出口进行下去,

其他的备案的话都是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已经注册备案了

进口化妆品备案证书、报关单、检验检疫是什么关系?

1.进口化妆品是需要备案的,否则是不允许进口的。当货物到达国内需要清关时,首先要想商检部门提供化妆品备案书,用于出通关单。通关单OK了,就和报关资料一起提交给海关,用于海关放行。

2.化妆品备案书是进口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的。

3.报关单是向海关提供的一个货物详细信息的单证,它是货物到达后经过海关系统的单证。3.检验检疫是检验检疫部门的一项职责,货物到达后,需要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供化妆品备案书,他们检验检疫合格后会出具通关单。

进口出版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备案申请包括以下信息:

(一)图书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作者;

(五)国际标准出版代码(ISBN);

(六)语种;

(七)数量;

(八)类别;

(九)进口口岸;

(十)订购方;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

第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一)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载体形式;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进口批准文号;

(十二)订购方;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进口后的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进口报纸、期刊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报纸、期刊后,每季度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时,需按照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一)报刊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刊期;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订户;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通过信息网络进口到境内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网络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时,应当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其进口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行内容审查(含进口前内容审查和进口后更新内容审查),分类办理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后,于每个自然年年末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实际进口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一)名称;

(二)境外供应商;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语种;

(五)用户数量;

(六)类别;

(七)开通时间;

(八)当前合同起止年月;

(九)进口金额;

(十)国内订购单位;

(十一)动态监管人员;

(十二)监管设施的IP地址;

(十三)监管方式;

(十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进口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并每月定期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审读报告。

第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履行审读责任,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

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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