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四章 政府债务的偿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5
第二十三条指出,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需按举借政府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而其上级主管机关则为偿债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偿债责任人的债务偿还行为。

第二十四条强调,最终债务人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离任审计,以确保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第二十五条说明,最终债务人需在签订举借政府债务合同后30日内,将借款合同副本及债务偿还计划备案至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要求,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报告债务偿还计划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指出,政府批准需使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时,最终债务人需向本级财政申请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单位则需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列出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企业募集股本金、处置资产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其他专项资金以及最终债务人或其他责任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要求各级财政按规定建立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收入、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规定,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转贷机构则需按照签订的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担保人或转贷机构代偿债务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强调,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对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不履行偿还债务责任的下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有权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其他资金,以抵顶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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