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
会计处理规定
建设银行
19950801
19950801
全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总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1号文
件的几点意见》,为做好我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现将建设银
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脱钩的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
各行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总行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信托投
资公司所涉债权债务的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属于建设银行独资的信托投资
公司,归属行要对其资本金、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管理以及各项业务进行
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其下属拨付的营运资本金核算渠道是否正确,各种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核算是否准确,对外投资的投向,投资取得的收
益是否按时收回。对建设银行募股或与其他单位合资设立的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应落实建设银行自身对其进行投资核算的正确性与准确性以及该公
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各行要根据清理核实情况,按规定调整相应帐务,并
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证债权债务顺利交接。
认真盘点各项财产物资,发生的财产盘亏盘盈,按有关规定处理。财
产物资的交接,要按照交接手续详细抄列清单办理交接。会计档案及有关
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
二、建设银行独资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会计处理
(一)帐务结转前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有关非银行业务的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如下方法处理:
(1)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分别
本金和利息相应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贷款”科目、“催收贷款利息
”科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余额结转新组建营业机构“待转营业收
入”科目,同时,原投资公司应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租赁资
产”科目对转,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租赁资产 ××户
贷:租赁资产 ××单位户
办理上述结转后,由于已经减少了租赁资产,但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
权尚未转移,因此对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应做详细的辅助登记,并将有关
租赁业务所有单证等资料要与登记簿一并交改建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下
简称“银行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查。
(2)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将“应收租赁款”科目的余额相应结转新
组建营业机构“××贷款”科目,同时将“待转租赁资产”科目余额与“
租赁资产”科目对转,转帐手续及辅助登记同上。
(3)转租赁业务的结转。对于转租租入业务,应将“应付转租赁租
金”科目余额相应结转银行机构“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对于转租租出
业务,应将“应收转租赁款”科目余额相应结转组建营业机构“××贷款
”科目。办理转租租赁业务,因“待转租赁资产”科目无余额,不必办理
结转。
(4)经过上述调整后,信托投资公司“租赁资产”科目如有余额,
应将其结转到银行机构的“固定资产”科目相应帐户。
2.证券业务的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按规定转让的,俟一次收
妥全部价款后,凭有关单证(转让合同作附件)办理转帐。收回价款与原
拨付的营运资金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科目 ××户(原通过该科目拨付营运资金的)
贷: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户
证券营业机构一时转让不出去的,银行机构应调整与其的资金关系,
将原核拨的营运资金暂调整为银行机构对其投资。调整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贷:××科目 拨付××证券部营运资本金户
已作投资处理的不作帐务调整。
对暂保留的证券营业机构的业务由银行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管理
,其所经办的各项证券业务不办理结转,单独核算,实现的利润并入其管
理行。
(2)未设立证券营业机构而经办的有关证券业务,可在新改建的机
构内单设专柜核算,暂不结转并表。证券业务按规定管理。
3.投资业务处理
(1)信托投资公司收回委托投资及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比照下面“
四”之“2”办理。收回委托投资,应将收回的资金退回委托单位。
(2)委托投资不能收回,应按规定将委托投资改为委托单位直接投
资的,根据变更协议及有关单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委托存款 ××户
贷:委托投资 ××户
(二)帐务的结转
1.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实施方案,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银行机构后
,该银行机构即日起应按规定的银行业务正式营运,并严格按财政部、人
民银行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
度》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组织会
计核算,一律使用建设银行现行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
会计报表格式。
2.信托投资公司经办的帐务统一按下列要求办理结转:
(1)公司帐务结转
①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向银行机构结转帐务时,公司会计部门应先轧
平总帐,根据各科目总帐余额编制“信托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会计科目结
转对照表”(以下简称“结转对照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同时进行
总分核对,明细帐与总帐余额核对一致,根据各科目明细帐户余额编制“
信托投资公司结转银行机构明细帐户余额表”(以下简称“帐户余额表”
,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帐户余额表和科目结转对照表中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各科目
(帐户)的余额和结转关系必须经过信贷、计划及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核实
确认,并经分行调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体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共同在
“确认书”〈见附件四〉上签署审核意见)。
②公司会计部门根据经确认的帐户余额表的余额数,逐户通过发生额
反向结平各科目明细帐余额(如明细帐余额为贷方余额,则借记发生额,
结平帐户余额,反之相反),并在明细帐摘要栏注明“结转××银行机构
”字样。
③结平各明细帐户余额后,根据科目结转对照表结计总帐,结计总帐
后,总帐各科目应均为“零”。同时将一份帐户余额表和一份“结转对照
表”连同当日凭证一并装订归档保管,另一份帐户余额表和“结转对照表
”留待银行机构作为办理结转的依据,另一份“结转对照表”送同级统计
部门编制结转时的信贷统计月报表。
④结束日营业终了,原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连同公司的
总帐、明细帐、科目结转对照表、帐户余额表一并归档,永久保管。
(2)银行机构建帐
①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编制的帐户余额表按照建设银行对应的会计科目
逐户建立新帐(通过发生额同向建立新帐,如结转帐户为贷方余额的,建
立帐户时贷记发生额,结计贷方余额,反之亦然)。同时根据新的各明细
帐户建立总帐。建帐后各科目余额要和“科目结转对照表”核对,并总、
分核对一致。
②帐务结转后,有关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或其他专业银行的存款,应及
时办理更改帐户名称及调换银行印鉴的手续。
③凡涉及对外营业的各项存、贷款等业务,均应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办
理调整帐户帐号的手续。
④鉴于代发行、代兑付有价证券业务连续性的特点,银行机构按规定
结转“代发行证券”、“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
券款”等科目时,按有价证券的年度和种类设户,并将原明细帐户自然结
转,以便继续办理有关业务时核对。
未发行和已兑付的实物券按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办法建立表外核
算,妥为保管。
银行机构办理帐务结转后,即对外办理各项日常结算业务。
(三)帐务结转后营运资本金的调整
在公司帐务全部结转为银行帐务之后,归属行应调整其与原公司的财
务关系,原公司根据双方核对无误的资本投资数额,填制“划转信托投资
公司实收资本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其中
二份送归属行。归属行收到公司上报的报告单核对无误后据以调整长期投
资有关帐户。转帐时根据报告单填制有关凭证(一份报告单作附件)。会
计分录:
借: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 ××行户
贷: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信托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大于归属行拨付投资数额的增资部分,应先
全数照常办理结转,归属行全数作为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属营运
资本金处理。
归属行转收后应汇总填制“报告单”报总行审核(增资部分在报告单
注明)。总行审核数和上报数不一致时,以总行审核数为准进行调整。
(四)会计报表
正常营运的银行机构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
种类和格式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报表的编报时间和要
求按规定执行。
为便于对银行机构业务的监督、考核,该银行机构的归属行在汇总会
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一份该银行机构的相关报表,并加注必要的说明。
三、所属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总行批准整盘转让的会计处理
所属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总行批准整盘转让的,其归属行在对公司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规定先收回投放的各类资金。俟一次收妥
全部价款后,凭有关单证(转让合同作附件)办理转帐。
归属行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科目 ××户
贷:长期投资 其他投资户
收回价款高于帐面投资的差额,按总行批复的意见办理。
四、建设银行对控股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撤出股份的,撤股后按建设银行所属独资信托
投资公司的处理方法处理。
(1)其他股东撤出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的程序办理撤股手续,并相应调减原公司的实收资本。
原信托投资公司应根据有关单证填制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 ××单位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2)其他股东撤出股份后,归属行将公司改建为建设银行的营业性
机构,其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二”的有关要求办理。
2.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保留公司,银行要将所持股份转让出去。转让
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要求办理。
五、建设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各归属行一律不再保持股份,全
部转让,其转让程序及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要求办理
附件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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